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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56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569 號聲 請 人 王令麟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金訴更一字第 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821 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所保障之聽審請求權、正當法律程序之公平審判以及權利有效保護請求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

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審判程序進行當

否之問題,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