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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64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649 號聲 請 人 李國精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年度聲字第 180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3 項、第 4 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之 4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二允許法官以系爭規定一之規定,介入訴訟程序,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服公職權,關涉有無牴觸憲法所依據之法治國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系爭裁定依系爭規定二之規定,肯認系爭規定一,並得依系爭規定一進行無相對人之訴訟程序,以駁回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剝奪人民之司法近用權及法庭之公開透明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規定一並未為系爭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人其餘所陳,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二及系爭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