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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6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67 號聲 請 人 孫衡文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130 號、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訴字第 920 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37 號刑事判決,均採用執行機關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4 項及第 1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所取得之監聽譯文為證據,顯已違憲,且刑度過重,不合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判決均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