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689 號聲 請 人 張文俐上列聲請人因職業訓練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抗再字第 8 號裁定(下稱系爭判決)剝奪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再審之訴訟權,屬嚴重不法之違憲侵害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