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690 號聲 請 人 蕭國昌上列聲請人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6 年度馬簡字第 110 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2501 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查就首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均未依法提起上訴及抗告,聲請人既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該判決及裁定即均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