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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69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696 號聲 請 人 盧郭細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6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4日及同年 8 月 17 日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772號民事裁定,就法官有執行職務偏頗,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等規定;又法院就計算聲請人上訴所受利益時,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574 號解釋,使聲請人不得提起再抗告,有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公平審判權利等,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11年 6 月 24 日以 111 年度抗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認聲請人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依法不得再抗告,惟聲請人仍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11 年 8 月 17 日以原字號民事裁定,認聲請人再抗告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關於聲請法官迴避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於 111 年

6 月 24 日作成之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關於計算聲請人上訴所受利益而不得提起再抗告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於 111 年 8 月 17 日作成之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法官有偏頗而應迴避之事由,以及二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法等情事,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二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