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699 號聲 請 人 游春霖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7 年度上重更 (一)字第 3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6 年度上重訴字第 52 號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273 號刑事判決就聲請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撤銷,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為審理。嗣經系爭判決重為判決,就聲請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仍認有罪並判決定應執行刑 18 年,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