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604 號聲 請 人 温鉦維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307 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307 號裁定之當事人欄關於「溫鉦維」之記載,應更正為「温鉦維」。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307 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