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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6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62 號聲 請 人 徐世宗上列聲請人為非常上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最高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7 日台和 111 非

973 字第 11199081521 號函(下稱系爭函文)以其聲請與非常上訴要件不合為由,函覆無從辦理。其向最高法院聲明異議,經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以非屬最高法院業務範圍為由,函覆無從辦理。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及第 442 條並未賦予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可擇案提起非常上訴之權,系爭函文違反憲法第 8 條及「有權利即應有救濟」之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爰聲請憲法法庭對系爭函文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函文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