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634 號聲 請 人 吳德明等 980 人 (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表)共 同訴 訟 代 理 人朱敏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變更司法院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等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323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第 36 條、第 37 條、附表三、第 38 條、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第 18 條、第 23條、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司法院釋字第 443號及第 658 號解釋意旨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783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變更解釋。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其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92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再者,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司法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變更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司法院大法官第 948 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系爭解釋部分得否受理,應依大審法上開規定決之。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及系爭解釋究有何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而有補充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大審法上開規定不符。綜上,本件聲請均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