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637 號聲 請 人 奕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柯厲生上列聲請人為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執字第45134 號強制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具急迫必要性,以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聲請憲法法庭作成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執行命令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