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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4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742 號聲 請 人 葉秋明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正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345號裁定,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86 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聲再字第

424 號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下稱審理規則)第 59 條規定,應自最終裁判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送達日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0 日起算,聲請人於同年 6 月 20 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未逾期,詎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345 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計算錯誤,以聲請人逾期而駁回,對於上開不變期間之計算方法,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憲訴法第 4 條及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59 條規定,聲請更正原裁定等語。

二、查系爭不受理裁定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送達,雖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聲請意旨並未具體陳明其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為由而駁回。均未以聲請人已逾

6 個月法定期間為由而駁回。是系爭不受理裁定並無錯誤,自無更正之必要,爰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