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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5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756 號聲 請 人 黃佳蓉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717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 8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 15 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個月內為之。復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15 條第 2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作成,惟聲請人遲於 111 年 9 月 30 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且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