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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6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761 號聲 請 人 蘇寶蘭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