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795 號聲 請 人 游生貴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2 年度執更辛字第 3809 號執行指揮書(聲請人誤植為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1 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聲請人所受刑罰超過應負之罪責,違反憲法第 15 條生存權、第 8條人身自由、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且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亦有重新檢視之必要,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雷超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