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798 號聲 請 人 彭宥明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聲請人誤植為第二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92 號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90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項等規定予以裁定不受理,剝奪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係就上開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