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0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700 號聲 請 人 謝英俊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737 號及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183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44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四、查聲請人於 111 年 9 月 20 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書狀,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定期間,有監所收文章及憲法法庭收文章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