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723 號聲 請 人 徐耀發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65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人前曾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1年憲裁字第 152 號裁定以不受理駁回,該憲法法庭裁定未表明裁判理由,故對該憲法法定裁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52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開規定為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