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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3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733 號聲 請 人 周博裕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者,上開 6 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第 2項前段、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5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本件聲請所據之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抗字第 1610 號刑事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上開裁定既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提出聲請,然聲請人遲至 111 年 10 月

17 日始提出,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