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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73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734 號聲 請 人 侯昀浩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8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2260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之 2 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其駁回聲請調查證據之事由,於文義及體系解釋下,與公平正義及發現真實之理念不符;系爭規定在聲請調查之證據係科學證據時,得以不利事實明瞭駁回有利證據之調查,其立法目的之缺漏不能以法理論或經驗法則補足,牴觸憲法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第 16 條訴訟權及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59 條第 1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司法院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 1519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