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739 號聲 請 人 吳宗憲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聲請人因有關關務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有關關務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723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行政罰法第 41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既不受理,聲請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經核即無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