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860 號聲 請 人 謝憲愷上列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 6 35 號民事判決,率認相對人並無揭露非屬付費購買之網路遊戲機會中獎商品機率之契約義務,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及第 22 條等規定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77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認上訴無理由,以上開判決駁回之,該判決不得上訴,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是就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為爭執,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