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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86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867 號聲 請 人 李正民

李秋美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聲請人誤植為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195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曲解民法與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及上訴之規定,逕以錯誤之送達期間認定原因案件相對人之上訴為合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違背司法院釋字第 667號解釋關於寄存送達之意旨,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聲請違憲救濟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何一見解,於客觀上已牴觸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規範,於客觀上已生牴觸憲法疑義之處,本件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