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870 號聲 請 人 張家熒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608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同意前審法院以未臻明確之標準,權衡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並就聲請人有罪與否之認定,漠視無罪推定原則、不證己罪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法則等,顯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第 16 條及第 22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訴訟權、受公平審判權及隱私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一裁判見解,客觀上已牴觸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