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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87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879 號聲 請 人 陳俊宏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10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及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第 8 條人身自由權、第 15 條生存權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 859、860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就販賣毒品部分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復查,本件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或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生存權等疑義,尚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