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895 號聲 請 人 林天祥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75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其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 2943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大法庭裁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大法庭裁定及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 12條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依據系爭規定之文義規定審判,違反憲法第 80 條法官依法審判之疑義等語。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審查庭就本件聲請是否受理之審查,應併予考量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原審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 5 號刑事判決就系爭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大法庭裁定非屬法規範,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人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