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802 號聲 請 人 江鉅星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86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單憑主觀猜測形成心證而適用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判處聲請人罪刑,牴觸憲法第
11 條之言論保障自由,違反憲法第 23 條保障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送達,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此部分,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就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爰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