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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80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806 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弗傳慈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代 表 人 楊益松上列聲請人因財團法人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1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行政機關違反職權調查主義、法院侵害人民訴訟權保障及行政處分法效性等違憲事由。系爭裁定所採法律見解牴觸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聲請宣告系爭裁定違憲,俾利下級審法院依法審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認抗告為有理由,廢棄原審裁定,並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