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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81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817 號聲 請 人 陳昭榮等 379 人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94 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 條第 4款至第 6 款、第 36 條至第 39 條(含第 37 條附表)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聲請變更或補充司法院釋字第 783 號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1、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94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 條第 4 款至第 6 款、第 36 條至第 39 條(含第 37 條附表)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認定重新審定處分並非廢止或撤銷原處分,不承認原行政處分之存續力,使得主管機關事實上變更給付內容,與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判斷基準時點不合,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同時,原因事件第一審延宕審判,拖延至司法院釋字第 783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公布後,未經言詞辯論,逕以顯無理由作成判決,其法律見解完全無視聲請人主張,過度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侵害人民享有之適時審判、聽審及公開審判請求權,又未經確定終局判決予以糾正,應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2、系爭規定未區分所扣除之對象之不同,認定凡於舊制下已退休且已審定退休金數額,無論情形或多寡,均須重新審定。其目的係為改革年金制度以使國家財政永續,然而手段與目的間卻欠缺必要關聯性,無法通過憲法檢驗。同時,系爭規定直接減少聲請人依舊法審定確定之退休給付數額,影響聲請人退休後之職業選擇自由,並侵害聲請人基於公職身分而應受國家特別照料之權利,有違反公務員制度性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及第 18 條保障之服公職權之疑義。3、系爭規定雖經系爭解釋宣告合憲,但系爭解釋以退撫基金繳納人數減少乙節,須開源節流,若仍不足,方由政府預算撥款因應,均係片面以關係機關所提資料為依據,欠缺翔實證據,未加以審查即予以採用。此外,系爭解釋以退輔基金管理委員會第 6 次及第 7 次精算保障及最後支付保證責任等為依據及論理,惟其彼此間互相齟齬,顯見系爭解釋違背論理法則。系爭解釋採取寬鬆審查基準,又欠缺就公務員為國家提供勞務、交換報酬,國家卻片面改革年金而致形成債務不履行情形等爭點,加以論述,系爭解釋亦有理由不備之缺失,故應予補充或變更等語。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 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 110 年 10 月

21 日作成,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三、關於聲請系爭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四、關於聲請補充或變更系爭解釋部分又人民對於經司法院解釋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除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始得依第三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系爭解釋就所宣告合憲之系爭規定,業已闡釋其所涉及之憲法基本權利與據以審查之憲法原則,並詳述審查之理由與結論,其意旨及內容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於公布後迄今,亦無憲法等法規範修正或情事重大變更之情形,核無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亦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