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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82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824 號聲 請 人 吳欣成上列聲請人因加重竊盜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加重竊盜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74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加重竊盜罪之刑度為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嚴重剝奪人民之人身自由權,應給予人民完整保障之訴訟權,然依系爭規定,加重竊盜罪即使宣告有期徒刑,仍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違反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涉之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