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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83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835 號聲 請 人 陳定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112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與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一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部分及系爭判決二,均得分別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核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