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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83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836 號聲 請 人 李翠玲聲請人因獎懲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獎懲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