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944 號聲 請 人 周博裕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農保聲請再審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聲字第 1398 號、
110 年度台補字第 2020 號民事裁定、最高行政法院 110年度聲再字第 210 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1、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 1、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8 條規定,侵害憲法第 16條訴訟權保障,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或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5 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另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遲至 111 年 10 月 17 日始提出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所定之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