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969 號聲 請 人 許姵榆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後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3 年度偵字第 14353 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為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明定。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起訴書並非裁判,依前揭大審法或憲法訴訟法之規定,均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