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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93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930 號聲 請 人 朱旺星上列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認監獄管理措施有違法侵害其自由及權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監簡上字第 15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等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亦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法院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