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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聲暫字第 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度憲聲暫字第 1 號聲 請 人 張坤和上列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暫時處分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