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0 號聲 請 人 何枚玲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所有物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 2702 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年度再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疑義,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所有物等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702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再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給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侵害其程序主體權並有突襲裁判之情事,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1 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 110 年 9 月 29日確定並送達,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