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40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00 號聲 請 人 盧郭細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年度聲字第 266 號、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國抗字第 2號、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謂:系爭裁定及其下級法院裁定僅以「承審法官與訴訟標的有無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間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惡」、「或執行職務有客觀上足以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等條件,為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聲請法官迴避之限制條件,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義務非依法律或本於法律不得限制之規定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不服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經該院上開民事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仍不服,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經該院系爭裁定以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聲請人用盡審級救濟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定。核其主張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