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42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28 號聲 請 人 蘇繼棟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225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108 年度上字第1145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及 109 年度上字第

55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援用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下稱系爭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為不利聲請人之判決,違反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及第

19 條租稅法定原則之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本文及第 15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憲訴法係自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起施行,聲請人於憲訴法施行前均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一至三。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一並未援用系爭大法庭裁定;確定終局判決二及三雖援用系爭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惟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本文及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