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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4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3 號聲 請 人 城瀚宇(原名城健倫)送達代收人 陳梅桂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731 號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731 號確定終局判決,未將「農地繼續農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等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有牴觸憲法第

19 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收受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