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43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38 號聲 請 人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天仁送達代收人 施宣旭 律師

許庭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 律師

許庭禎 律師聲請人因健康食品管理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健康食品管理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年度訴字第 44 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749 號判決,所適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3 款、第 4 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一事不二罰原則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末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末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應不受理。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