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43 號聲 請 人 鍾明智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 109 年度執更典字第 371 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 12 年 6 月,認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並非依據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