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44 號聲 請 人 陳盈潔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0 年確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之法定刑僅有死刑、無期徒刑,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顯為立法之恣意,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76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其就前開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