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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44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47 號聲 請 人 陳志明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認所受有罪確定之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涉犯煙毒案件,認所受有罪確定之刑事判決,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不分情節,法定刑一律為死刑、無期徒刑,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並未指明聲請人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為何,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