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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45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51 號聲 請 人 李鴻榮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保證金一事聲請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並未具體敘明何法規範及裁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