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70 號聲 請 人 黃佳凰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服刑中案件所涉之 107 年度執助崗字第 62 號(下稱系爭文書),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文書,並未指明究由何機關所發及究屬何種類型之文書,縱認其屬檢察官簽發之執行指揮書,亦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