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80 號聲 請 人 李肇中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交上字第 16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