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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48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81 號聲 請 人 洪睿志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313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32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即強盜殺人罪,法定刑僅有死刑及無期徒刑,屬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生命權之直接剝奪,未能具體考量行為人違法行為之危害程度、違法情節之個案情狀,可能導致個案中之罪刑不相當、罪責不具對稱性、比例性,違反平等原則及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4 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項、第 59 條第 1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