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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49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97 號聲 請 人 鄭繼樑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 1522 次及第 1527 次會議就其聲請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下併稱系爭不受理決議),爰再度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不受理決議並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