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498 號聲 請 人 戴登科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監獄行刑法第 115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未據確定終局裁判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